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提前通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提前通知获赔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辞退纠纷诉至仲裁,案由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签订3个月试用期协议。5月公司以'工作能力未达标'为由口头辞退,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约3.5万元。公司称张某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但未提供书面录用条件及考核结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通知且未说明解除依据,公司则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随时解除,但无法出示明确书面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录用条件文件,但仅提供模糊的岗位说明书。张某某出示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公司承认未书面说明辞退理由,但坚称属合法试用期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因录用条件表述不清,对赔偿金额酌情调整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41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解除通知时限的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书面录用条件并留存考核记录,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通知时限。员工应注意保留入职协议、工作记录等证据,对模糊辞退理由可主张程序违法。本案因录用条件不明确导致赔偿金额折减,提示双方均需规范用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