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无证据仍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无证据仍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张某某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补偿金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提供试用期考核标准。在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突然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或通知。张某某未签署解除协议,仅保留了部分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无法提供公司辞退的直接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无合法辞退依据,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达标,但未提供任何考核记录或绩效评估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无法说明辞退理由。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公司承认未留存相关考核材料。经审理,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试用期解除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与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金双倍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须严格履行程序并留存证据,单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劳动者虽无直接证明,但可通过考勤、工资等间接证据主张权利,本案凸显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