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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商破裂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协商破裂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2025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尝试与公司协商解除协议未果,遂于2025年某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公司赔偿约3.5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其无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违约金;公司则认为员工主动离职且未办理竞业限制解除手续,主张员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公司拒绝承认未支付补偿金,称已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义务。员工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账户长期无转账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但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工资单,未注明竞业限制补偿明细。庭审中双方就补偿标准及违约责任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裁决解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需支付未足额发放的补偿金及3个月工资差额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未支付补偿金的单方解除协议缺乏法律依据。员工在协商失败后需及时收集证据,但若未证明实际损失,可能影响赔偿金额。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协议文本,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