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仲裁结果出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患职业病索赔遭拒仲裁结果出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焊接工,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电焊烟尘未佩戴防护设备。2024年5月其被诊断为尘肺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司辩称未签订职业病防治协议且张某某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但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的工位接触记录及体检报告佐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导致患病,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公司否认存在职业病危害,质疑接触记录证明力,主张未签订协议即无需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出示的工位接触记录显示其长期处于有害环境,医疗单据与诊断证明形成证据链。公司虽质疑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报告显示企业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仲裁委据此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万元,合计3.5万元;驳回其要求公司承担后续治疗费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业病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职业病防护制度并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环境接触证据及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赔偿需结合医学鉴定与劳动环境证据,部分诉求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