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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销售骨干胜诉

案件标题:制药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销售骨干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骨干,因竞业限制补偿支付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8年,负责核心客户维护。2024年3月主动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协议约定3年限制期,月补偿约3.5万元。但张某某离职后仅收到2个月补偿,剩余款项未支付。2024年8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药企担任销售经理,被原公司发现后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企业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协议需赔偿损失,张某某辩称补偿未足额支付导致协议无效且限制范围不合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出示部分转账记录。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2024年4-6月补偿未到账,并出示离职时签署的协议原件。公司承认协议存在但称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履行补偿义务,竞业协议因约定范围不合理且补偿未付而部分无效,裁决企业支付剩余补偿并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需按月支付;第25条: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与范围,未支付补偿将影响协议效力。企业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员工要注意保留支付凭证。协议约定范围应与岗位职责匹配,防止过度限制影响就业自由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