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员工追讨补偿金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员工追讨补偿金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公司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9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未履行通知义务,张某某在离职后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并称其已履行协议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协议已解除且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补偿金无需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通知证据,但仅提交内部会议记录未注明具体解除日期。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邮件往来证明公司未提前告知解除事由。庭审中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张某某存在违约行为,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3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退还已支付补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前明确告知员工并说明理由。员工应留存协议履行证据,若公司单方解除且未按法律规定操作,可主张返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