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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索补偿款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索补偿款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公司单方面通知解除协议却未退还已支付的补偿款,张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竞业限制解除后公司应退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履行协议约定且未收到员工离职通知。双方对协议解除合法性及补偿款性质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书面证据,但仅出示内部通知记录。员工提交银行流水及协议原件证明补偿金支付事实,公司未能就解除协议的合法性提供充分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于10日内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第35条:变更协议需书面形式;《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不知情且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应返还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须履行法定程序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补偿支付凭证,协议解除后及时主张权利。补偿金性质属于继续性给付,未履行法定解除手续即单方终止需承担返还义务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