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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无明确依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无明确依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辞退引发的补偿义务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通过邮件告知辞退决定。邮件中未明确具体考核指标,也未提供书面通知或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辞退理由不明确,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公司坚持认为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工作记录及反馈邮件,公司仅能提供模糊的绩效评估记录。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辞退理由,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被部分采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试用期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情形且需履行告知义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明确具体考核标准,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劳动者需及时保存工作记录和沟通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导致补偿请求部分成立,但赔偿金主张未获支持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