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因证据不足败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因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试用期辞退合法性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入职第85天,公司以'不适应岗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书面考核依据。张某某在离职时未妥善保存公司发放的辞退通知书,仅保留了部分工作聊天记录。事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违法辞退赔偿,但因证据不足陷入困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试用期考核证据,属于违法辞退;公司认为已按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且张某某工作表现长期不合格,但无法完整出示考核记录和通知送达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和部分工作记录,但未能提供完整的辞退通知书及考核证据。公司出示了内部审批记录和部分邮件截图,但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证据保存情况,认定双方举证存在瑕疵,但公司解除行为存在程序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法定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对违法辞退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认为员工未完全履行证据保留义务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用人单位需证明试用期解除事由合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员工应妥善保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等关键证据,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并完整留存考核资料。本案警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考核记录制度,员工维权需注重证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