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继续效力引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继续效力引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0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随即向其送达解除竞业限制通知并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张某某在解除通知送达后仍持续参与公司核心项目,公司于2025年1月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其违反协议约定。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已解除但张某某继续任职构成违约;张某某抗辩称协议未明确解除条件且公司未履行补偿金支付义务,主张协议尚未解除。双方对竞业限制解除效力及补偿金支付事实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公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证明及补偿金支付凭证,张某某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及部分工作邮件。庭审中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通知无效。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条款的书面形式及补偿金支付是否连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已履行解除通知义务且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在解除后仍从事原岗位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裁决其赔偿公司约2.8万元违约金。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具体期限及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则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解除需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用人单位应完善协议条款避免争议。员工应关注补偿金支付凭证,若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则可主张协议无效。本案凸显竞业限制解除程序合规性与补偿支付连续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