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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普通员工试用期被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5周,公司以'不适应岗位'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公司辩称属合法试用期辞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认为已按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但未提交完整的考核记录和书面通知送达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试用期考核标准文件,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评价表。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屏及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工作期间表现正常。公司承认未书面告知考核标准,但称已口头说明。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5000元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证明履职情况。违法辞退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