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协商解除竞业限制未果索要补偿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协商解除竞业限制未果索要补偿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双方就补偿金退还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协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已履行离职手续且补偿金系公司单方面支付,无需退还;公司认为员工违反协议约定应退还补偿金。争议核心在于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及补偿金是否应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补偿金支付情况,公司提供离职交接文件证明已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公司未能证明员工存在违约行为,仲裁庭认定协议解除缺乏有效协商依据,遂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按约定支付剩余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应征得员工同意。员工应妥善保存补偿支付凭证,若协商解除未果,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企业需注意补偿金支付周期及协议解除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