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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竞业限制期满遭索赔未获支持

案件标题:普通员工竞业限制期满遭索赔未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4年12月,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0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向其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也未停止补偿金发放。离职后三个月内,张某某入职同城另一科技企业,公司于2025年1月以竞业限制违约起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尚未到期,张某某违规就业构成违约;张某某辩称公司未履行解除通知义务导致协议效力终止,且离职后已主动向公司说明就业情况,认为公司单方面主张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及第三方调查报告证明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张某某提供离职证明、沟通记录截图及补偿金发放凭证,主张公司未按约定程序解除协议。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解除程序及补偿金支付情况,认定公司存在程序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解除通知义务,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且张某某离职后已向公司报备就业意向,最终裁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不成立。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第25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需以协议约定为准,但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主张不予支持。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协议效力终止。员工应主动留存沟通记录,公司需确保补偿金支付与协议履行同步,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维权困境。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