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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成讼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成讼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解除及补偿退还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公司曾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3个月补偿金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未从事竞业行为,但公司单方解除协议且拒绝退还已支付补偿。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索补偿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后公司应退还已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扣除违约金。双方就协议解除合法性及补偿计算方式存在核心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及薪酬支付记录。公司提供协议但未举证张某某存在违约行为,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支付情况。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协议程序违规且未履行补偿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支付补偿金,未支付视为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须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者注意留存支付凭证,若企业未按约支付补偿,可依法主张返还。协议解除后补偿退还请求权应结合履行情况主张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