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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未月付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未月付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2月,公司需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在职期间持续履行竞业义务,但公司仅支付前两月补偿,自2024年8月起停止发放。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健康原因离职,随即向仲裁委申请支付剩余补偿及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每月支付补偿构成违约,要求支付拖欠的6个月补偿及赔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完成约定服务期且存在兼职行为,主张无需支付剩余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费证明,显示公司自2024年8月至11月未支付补偿。公司虽主张张某某违规兼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补偿支付的及时性及员工履行竞业义务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违反协议约定,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12万元补偿及3万元违约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可主张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约定时间履行竞业补偿支付义务,员工需保留完整支付凭证。若协议约定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补偿标准争议。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补偿支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