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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补偿未支付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补偿未支付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3月,离职后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前两个月补偿,剩余款项以'未签订补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于2025年1月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付补偿金及滞纳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应依约支付补偿;公司则认为协议中补偿标准未明确约定金额,且张某某离职后未履行竞业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及离职证明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协议未明确补偿金额,且张某某入职后未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经质证,仲裁委确认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为每月约3.5万元,公司存在未按期支付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未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合计约1.75万元,并驳回滞纳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补偿金标准应明确合理,且需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竞业协议条款清晰,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协议及支付凭证,若公司未支付补偿,可依法申请仲裁。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不因劳动者未实际履行竞业义务而免除,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事实。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