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未领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离职后未领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3月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离职后曾多次催促支付,但公司以'未完成交接'为由拒绝。2024年8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协议支付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抗辩称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且张某某未完成工作交接,故有权不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卡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约3.5万元。公司承认签订协议但称补偿系协商解除时单方面提出的条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补偿支付安排,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有效竞业限制约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应双倍返还同期未支付金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85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可有效证明补偿义务履行情况,企业应避免以模糊条款规避责任。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劳动者在离职后及时留存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