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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科技竞业限制范围补偿金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诉某科技竞业限制范围补偿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协议范围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同城同类企业任职。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入职杭州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某科技公司认为杭州与上海同城,主张其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则认为协议未明确'同城'具体范围,且未约定杭州区域,主张公司主张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某在杭州的竞争对手工作构成违约,张某某认为竞业限制地域范围约定不明确,主张补偿金而非违约金,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三家劳动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论证协议中'同城'表述模糊且未涵盖杭州区域。某科技公司反驳称专家意见不具备司法效力,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杭州属于约定范围。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协议约定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具体地域范围,笼统表述易引发争议。劳动者应注意协议条款的合理性,用人单位应避免约定模糊造成法律风险。专家意见可作为补充证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