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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索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索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解除后的补偿退还问题发生纠纷,案件涉及外资企业普通员工权益保护及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期间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未与其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未继续支付补偿。张某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退还已支付补偿金;公司则主张已通过邮件通知解除协议但未保留有效凭证,认为无需退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退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履行解除程序但因系统故障未留存书面证据,认为协议自动失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及履行证据,张某某提供签字版协议及工资流水证明补偿支付记录,公司仅提供系统通知截图及无签字的解除声明。经质证,公司通知截图时间与张某某离职时间不符,且无法证明送达有效性。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完成法定解除程序,判决其返还补偿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张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标准及解除条件;第35条:协议变更需书面形式;《民事诉讼法》第27条: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竞业限制解除程序并保留完整证据,员工需注意协议条款细节及履行情况留存。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导致败诉,凸显协议解除要件的重要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