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试用期无证据辞退被判违法赔偿

试用期无证据辞退被判违法赔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无证据辞退被判违法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试用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并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入职首月公司未书面告知录用条件,仅通过口头传达'适应能力差即淘汰'的模糊标准。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张某某'未能快速融入团队'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未出具书面考核结果。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岗位要求,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公司称试用期考核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口头决定,认为属于自主用工权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录用条件书面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未包含具体标准的员工手册。张某某提交的邮件往来显示其多次询问考核细则未获明确答复。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试用期解除的法定情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实质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要求企业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规范试用期管理,录用条件须书面化并提前告知;员工需主动留存工作成果证明,若遭遇无正当理由辞退,可依法要求经济赔偿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