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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期企业未通知解除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期企业未通知解除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通知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某月,公司单方通知张某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张某某因未及时调整就业计划导致收入受损,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构成违约;企业辩称已通过口头方式告知解除决定,且张某某未提供收入损失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解除通知书面凭证,企业仅提交内部会议记录。员工出示社保缴纳记录与工资流水证明收入减少,企业未能有效反驳。庭审中双方就竞业限制期间的工作安排变更进行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通知程序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需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期间工资差额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通知义务及第85条违约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竞业限制需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员工应主动保存收入证明等关键材料;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应与约定相符且不低于离职前工资的30%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