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辞退 公司未提供考核证据遭败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 公司未提供考核证据遭败诉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辞退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在2024年6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成绩证明。张某某提交了3月入职邮件、6月反馈邮件及考勤记录,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且未提前告知解除理由。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仅提供部门经理的反馈邮件;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公示考核标准,且反馈邮件未明确具体不合格项,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考核文件及培训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邮件截图。张某某出示的反馈邮件显示'工作态度需改进',但未体现具体业绩指标。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仲裁庭采信张某某证据并认定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并补发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关于试用期考核、解除通知义务及赔偿金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建立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记录,员工应主动保存工作沟通证据。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证据不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