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主动辞职,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某入职新公司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导致协议无效,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并赔偿损失;公司认为员工未提前通知解除协议,且已提供新岗位信息,主张员工违约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及补偿金支付记录。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补偿金支付凭证,员工则出示了离职后新工作合同及薪资证明。庭审中双方就协议履行情况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支付义务是否履行。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而部分无效,张某某有权要求解除限制,但因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的70%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第35条(协议变更需协商一致)、第48条(未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签订竞业协议并按时支付补偿,避免协议效力争议;员工需注意协议解除程序,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竞业限制期限与补偿标准应明确合理,协商变更需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