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但离职时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补偿。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义务,但未继续支付剩余补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补偿金,公司则认为竞业限制范围约定不明确且张某某未充分证明其从事竞业行为,同时称已支付补偿金但未提供有效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支付记录。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字的协议文本及内部审批单,未能证明实际支付情况。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支付剩余补偿但辩称协议范围不合理,仲裁庭要求其补充证据,公司未能有效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公司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剩余补偿金,但对张某某是否实际从事竞业行为未予认定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0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且约定范围需明确具体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须明确约定业务范围及补偿标准,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员工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员工应注意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及竞业行为证据,防止因举证不足导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