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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病索赔因接触记录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职业病索赔因接触记录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生产粉尘。2024年某月,其被诊断为尘肺病,向公司主张职业病工伤赔偿。公司认为张某某患病系个人体质问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因工作环境导致职业病,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否认工作环境存在危害因素,质疑员工未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且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但公司未能提交。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作接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对接触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出示相反证据。仲裁庭采纳接触记录及体检报告,认定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职业病工伤赔偿金约3.5万元,包含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自行申请。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义务的重要性,员工应主动留存工作环境接触记录及定期体检报告。企业若忽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可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议劳动者在出现健康异常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超过法定时效。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