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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竞业限制违约被民企追偿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限制违约被民企追偿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随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担任相同岗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中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客户信息,主张张某某泄露商业机密,要求支付违约金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协议且泄露客户资料,员工辩称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且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公司出示三位前同事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某在竞业期间接触核心客户信息。员工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违约事实成立,但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酌情调整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与违约责任;员工需核实协议条款合法性;证人证言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违约金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符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