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保工伤员工索赔全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保工伤员工索赔全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同年8月15日工作时因设备故障被卷入机械装置造成右手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垫付医疗费约3.5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协助申请工伤认定,导致伤情未被官方确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事故系设备突发故障且张某某未及时报告伤情,声称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急诊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未能出示安全培训证明。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缴纳工伤保险,但主张员工存在操作失误。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其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约3.5万元,要求公司限期履行赔偿义务。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重视工伤保险参保义务,未参保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员工需及时保存医疗记录、工资证明等证据,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机制。本案中公司因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导致员工维权成本增加却未获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