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满员工申请解除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员工申请解除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2024年8月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双方口头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2024年11月,张某某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申请,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协议为由拒绝。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竞业限制解除并要求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期已满应自动解除,且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主张张某某违反约定继续限制就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离职证明、邮件记录及补偿金计算明细,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条款及损失依据,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解除对张某某的竞业限制限制,并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书面明确期限及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主张解除时应注意时效,及时留存沟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