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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竞业违约被判赔3.5万元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竞业违约被判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因涉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义务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工程师,负责某核心项目的研发工作。2024年6月离职后,其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从事相同领域的工作。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泄露商业机密,造成约3.5万元损失,要求其赔偿。张某某辩称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工作内容未造成实质性损害。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及保密义务,需赔偿经济损失;张某某否认签订协议并反驳泄密指控,认为公司未证明其存在泄密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泄密行为是否存在及损失金额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签署证据及泄密证明,其提交了电子合同截图和客户名单数据。张某某提交了离职后工作内容的证据,证明未直接参与核心业务。仲裁员现场核查证据,发现合同签署页存在明显涂改痕迹,但客户名单数据与张某某任职期间工作内容高度相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未签署而无效,但确认张某某存在泄露客户资源行为,酌情裁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保密义务)、第24条(竞业限制约定需书面形式)、第87条(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需明确自身义务。证据完整性决定维权成败,泄密行为需与实际损失直接关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约定,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事实。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