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未获竞业补偿起诉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未获竞业补偿起诉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2024年9月离职时,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在竞业期间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后以公司违约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有效且公司未支付补偿金,企业辩称协议未签署完整且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但未提供有效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原件、离职交接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支付。企业仅提供了一份协议复印件,但无法证明已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支付凭证,最终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员工需保留完整支付凭证。竞业限制补偿须按月支付且标准合规,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协议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支付方式,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