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索要赔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索要赔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被辞退引发纠纷,案由涉及违法辞退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签订为期6个月的试用协议。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属违法辞退;公司则称其已按试用协议约定解除合同,且张某某工作表现不达标。双方对辞退合法性及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评估表。张某某出示试用协议、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收入。公司未能举证具体考核标准及张某某不符合要求的客观证据,仲裁庭采纳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5万元,驳回未休年假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第87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标准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留存书面证据。员工应保留入职协议、考勤记录等,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