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追讨工资遭拒
案件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追讨工资遭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及工资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表现正常。2024年3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证明材料。张某某在职期间月均工资约3.5万元,公司仅支付至2024年2月,3月工资未发放且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3个月工资及赔偿金;公司抗辩称其已通过绩效考核淘汰员工,但无法出示相关考核依据及书面解除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供口头说明。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标准。庭审中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认定其解除行为缺乏法定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工资约3.5万元,但因未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留存证据;员工应保留考勤、薪酬等关键材料。本案因公司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赔偿诉求败诉,但工资支付请求因时效未超限获支持。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