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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竞业限制范围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竞业限制范围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范围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竞业限制范围争议及管辖异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市场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入职某电商平台担任市场主管。公司于2024年12月要求其支付竞业违约金约3.5万元,并以协议约定管辖地为由拒绝受理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未明确界定'同类业务'范围,且其新岗位与原岗位无直接竞争关系。公司则认为协议条款清晰,张某某入职电商平台构成违约,并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至协议约定的外地仲裁机构。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张某某提交了协议文本及电商平台工作证明,公司仅提供协议复印件并坚持管辖异议。庭审中双方就'同类业务'的定义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范围约定不明,要求公司重新界定。同时驳回管辖异议,确认由本委管辖并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违约金减免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细化竞业限制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员工需关注协议具体约定。仲裁委对管辖异议审查时,重点考量实际履行地及协议有效性,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协议时明确业务范围及地域限制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