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辞退孕妇员工补偿金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辞退孕妇员工补偿金纠纷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怀孕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其怀孕后,公司未安排任何产前检查及岗位调整。2024年5月,公司突然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了怀孕诊断证明、工作记录及辞退通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孕期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恢复原岗位;公司辩称已按制度进行绩效考核,且张某某存在工作失误,主张解除行为合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伪造的绩效考核表及部分工作失误记录,但无法说明考核标准及实施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核依据,其仍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张某某出示了医院出具的孕检证明及考勤记录,证明孕期仍正常履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合法依据,裁决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岗位恢复可行性证明,未支持其岗位恢复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孕期员工特殊保护,单方解除需严格审查合法性;员工应留存孕期工作证明及考核证据,主张岗位恢复需提供可履行的证明;经济补偿金诉求需结合工作年限计算,本案因岗位恢复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