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竞业限制期满未获补偿起诉维权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期满未获补偿起诉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某月。协议期满后,公司未支付约定补偿金约3.5万元,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期满后公司应退还已支付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形式履行协议义务,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补偿支付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件、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公司仅提供一份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证明补偿支付事实。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并调取银行流水,确认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赔偿未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承担
分析启示:国企员工需注意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细节,协议期满应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存在补偿支付漏洞时,劳动者可通过银行流水等第三方证据维权。建议签署协议时明确支付方式和违约条款,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