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品 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品 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由涉及竞业限制协议违约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3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未签收竞业限制补偿协议。同年5月,张某某被发现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公司从事相同岗位工作,该公司员工李某(前同事)作证称曾目睹张某某在竞品公司办公场景。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辩称未签署补偿协议且未实际参与竞品业务,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李某的证人证言及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离职后未收竞品公司工资。仲裁员赴张某某声称的办公地点调查,发现其实际参与竞品公司核心项目开发,证人证言与电子考勤记录形成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张某某在约3.5万元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酌情扣除部分违约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强化竞业协议的书面化与补偿明确性,普通员工需注意协议约束范围。证人证言需结合客观证据使用,仲裁实践中对竞业限制违约金会综合考量合理性与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