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解除竞业限制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解除竞业限制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履行解除协议手续也未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遂向仲裁委主张违约赔偿,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依法解除协议且未支付补偿,竞业限制约定无效,要求公司赔偿因协议限制导致的收入损失。双方对协议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义务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及在职证明,主张张某某主动离职未申请解除。张某某出示离职手续及新雇主劳动合同,证明公司未履行解除义务。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且未支付补偿金,导致协议实际未生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确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已于离职时解除。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金及解除条件;第85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导致协议无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就业自由构成重大影响,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解除程序及补偿义务。员工应留存离职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若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依法主张协议无效。仲裁时注意时效,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