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实习生索赔3.5万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实习生索赔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实习生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通过电子协议确认实习期工作内容。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未通过考核'为由单方面解除实习关系,未提供任何考核依据或提前通知。张某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公司称其解除行为符合试用期考核制度,但无法提供考核标准及结果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了工作记录、考勤数据及沟通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经质证,公司制度文件未明确考核流程且未实际执行,仲裁委认定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剩余实习工资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7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并留存考核记录;实习生应主动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工作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有效证据,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