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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附带竞业限制协议。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协议,但未支付约定补偿金。张某某在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企业,被公司发现后遭索赔。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公司则认为员工违约需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而无效,公司认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赔偿损失。争议核心为竞业限制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及补偿金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工资发放记录、竞业限制协议及离职证明,证明公司自2023年起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公司提供内部会议纪要,称已口头通知解除协议但未留存书面证据。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双方证据真实性与协议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金支付义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程序违法,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发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约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及第35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未履行义务的协议解除视为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须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员工应注意留存证据,若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可依法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对异地维权具有重要影响,建议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