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遭驳回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遭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孕期期间因身体不适申请了三次病假。2024年10月公司以'工作效率下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业绩考核依据。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妊娠诊断书及请假记录,证明其符合法定产假条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赔偿;公司辩称因部门调整需精简人员,张某某的怀孕状态影响团队协作,但未出示任何规章制度或客观绩效数据支持该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医疗证明和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部门调整通知。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具体考核标准,但其提交的绩效报告显示张某某从未被标记为不胜任工作。公司承认未提前30日通知且未支付代通知金,但主张张某某已不符合岗位要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孕期员工应保留医疗证明和工作记录,企业需严格遵守法定解除限制。本案公司未能证明'工作效率下降'与怀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违法辞退主张不成立。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避免以主观判断替代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