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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按时支付竞业补偿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按时支付竞业补偿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24年3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公司曾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但张某某离职后,公司仅在2024年5月支付首月补偿,后续款项一直拖欠。2024年8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约支付补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辩称因财务流程问题延迟支付,且张某某在限制期内曾私下联系竞争对手,认为其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就补偿支付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认定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重点审查了竞业协议条款与工资支付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仅支付首月补偿。公司则提供内部审批单,称因审批延迟导致支付滞后,但未能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最终认定公司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驳回公司要求扣除违约期间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未按期支付可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支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支付时间节点,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支付义务。若未按期支付,员工可依法主张违约责任。建议企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员工应及时留存支付凭证并关注协议履行情况。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