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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违约地域范围争议案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违约地域范围争议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条款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公司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周边300公里内从事同类业务。张某某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认为其违反协议,要求支付约3.5万元违约金。张某某辩称协议中'周边300公里'表述模糊,且证人证言显示其工作内容与原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在约定地域范围内就业构成违约,张某某认为协议未明确具体地域范围且工作内容不构成竞业,请求认定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三位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其工作内容与原公司无直接关联,公司则提供离职前的薪酬结构和岗位职责说明。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具体地域界定标准,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庭审中双方就'周边300公里'的界定展开激烈辩论,仲裁委最终采纳证人证言判断内容是否构成竞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中地域范围约定不明,且张某某的工作内容不构成直接竞争,裁决公司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驳回全部违约金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到用人单位竞争对手处工作,但能证明该工作与原单位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未违反协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竞业限制条款的地域范围界定,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条款无效。劳动者在面临竞业限制争议时,应积极收集工作内容、地域范围的证人证言,必要时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止陷入无谓纠纷。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