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后员工追索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后员工追索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为2年,月补偿金为约3.5万元。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及时终止协议也未退还已支付的竞业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后应退还未履行期间的补偿,公司则认为其仍在履行竞业义务并拒绝退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竞业限制已解除,公司应退还多支付的补偿金;公司主张张某某未完成服务期,仍需履行竞业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协议约定的限制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离职证明、银行流水及竞业协议原件,证明公司已支付9个月补偿金但未解除协议。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记录,未能证明张某某违反竞业约定。仲裁庭最终采信张某某证据,认定协议解除条件已成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公司支付额外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退还已支付补偿;第35条,协议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解除构成违约。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解除条件及补偿发放标准,员工需留存履职证据,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前应充分协商。双方对协议履行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确认解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