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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条件模糊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条件模糊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仅口头告知需'表现达标'方可转正。2024年8月,公司以'未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未出示任何考核依据或培训记录。张某某在仲裁申请中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辞退理由不明确违法解除合同;公司辩称已按内部规定完成考核,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结果记载。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制度文件及张某某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无具体条款的员工手册。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日常工作符合岗位要求。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表现达标'的具体标准,仲裁委认定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2000元,共计3.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明确依据,且应提前通知员工。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有效考核证据,构成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留存记录,避免因条件模糊导致败诉风险。员工若遭遇不合理辞退,应及时收集工作证据并主张法定赔偿。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