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竞业限制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6年12月,公司每月需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未支付任何竞业补偿,且在张某某求职新岗位时拒绝提供离职证明。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告知方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原岗位竞业的业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公司仅出示一张未注明补偿事项的会议记录。质证阶段公司承认未实际支付补偿,但主张协议已解除。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解除,且未履行补偿义务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共计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对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易因管理疏忽导致竞业补偿支付遗漏,建议建立书面支付台账;劳动者需保留协议及补偿支付记录,若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应要求书面通知;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限制时间,超期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