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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离职前2个月,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后,以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约金;公司辩称已通过报销形式支付补偿金,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双方对补偿支付方式及金额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明细及补偿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报销单据。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工资账户未收到对应金额。经核查,公司未在离职前2个月履行法定补偿支付义务,且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补偿支付方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5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补偿协议,建议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及金额。劳动者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如未签协议或支付凭证缺失,可能影响诉求成立。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期部分无效。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