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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未保工伤员工索赔上限争议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未保工伤员工索赔上限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企业未参保引发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期间,因操作设备失误导致手指受伤。因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张某某在受伤后自行垫付约3.5万元医疗费用。公司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全额赔偿工伤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公司辩称未签合同导致劳动关系存疑,且认为赔偿金额应以法定上限为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员工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工伤事实及劳动关系。公司对医疗费用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明确医疗费赔偿以杭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上限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费用保障)及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应优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员工需主动留存工作证据。工伤赔偿金额需结合当地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