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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继续工作公司索赔败诉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继续工作公司索赔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工,因竞业限制解除后仍留任公司,引发竞业限制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3月,公司单方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支付补偿,张某某继续在公司正常工作。同年6月,公司以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赔偿约3.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在竞业限制解除后仍从事同类业务需赔偿,张某某则认为协议因未支付补偿金而无效,继续工作不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竞业协议和员工在职证明,张某某出示了工资单显示补偿金未支付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举证证明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仅以协议约定主张权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未履行补偿义务而无效,驳回公司全部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经济补偿,未支付则条款无效;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协议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补偿支付标准及期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者应注意协议细节,未获补偿时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陷入维权困境。小微型企业更需规范用工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