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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因录用标准不公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因录用标准不公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公司属国有企业,案由涉及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仅口头强调'适应能力'。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未达到录用标准'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单及工作记录,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标准,试用期解除程序违法;公司辩称张某某存在工作失误且考核结果符合淘汰条件,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及录用标准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出示的考核记录显示仅有一次轻微工作疏漏,公司提交的考核制度与岗位说明书存在矛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试用期评估依据,公司未能提供关键证据。庭审中双方就'录用标准是否明确'及'考核是否客观'展开辩论,公司未能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并要求其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明确依据且履行法定程序,试用期亦需符合考核标准并提前通知

分析启示:国企试用期解除合同须建立客观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留存入职文件及工作记录。本案中用人单位因未明确录用标准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提示企业需完善制度,员工应主动要求书面考核依据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