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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二年补偿未付员工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二年补偿未付员工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行业工作,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在离职当月支付了约3.5万元补偿,后续未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竞业限制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剩余补偿;公司辩称已履行补偿义务且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争议焦点在于补偿支付义务是否履行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仅支付首月补偿。公司提供员工离职交接记录,主张张某某已收到全部补偿。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要求公司说明未支付原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长期补偿支付义务,裁决公司补发拖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1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第46条,未支付补偿导致协议无效时应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支付周期与金额,员工应保留支付凭证;企业需按时履行义务,避免因未支付导致协议无效;维权需在两年时效内提出,且证据链完整性决定胜诉可能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